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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定:网上付款一天累计莫超5000元

2005-10-31 09:42 作者: 出处: 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林首君

     据新华网30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30日向社会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指引》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对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网上支付个人资金一般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

  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安全性是电
 子支付的重中之重。

  按指引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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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申请电子支付须与银行签订协议

  据新华社30日电30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什么是电子支付?

  答: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问:《指引》适用什么范围?

  答: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问:银行、客户要遵守哪些基本规定?

  答: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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